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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全省药学人才队伍建设的水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对照《暂行办法》中明确的条件,自愿开展申报和接受认定工作。施教机构的申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月上旬,省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合格的药学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认定合格的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年度课程设置,经审定后认真组织开展药学继续教育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施教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维护广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是指接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施教机构实行认定制度。
第五条 施教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施教机构一经确认,必须向社会公布本机构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 施教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药学专业技术培训资格,有一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二)具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具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对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报施教机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请表》、《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登记备案表》;
(二)药学专业技术培训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培训场所的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四)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曾经开展药学继续教育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公示的施教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施教机构应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和要求,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制定培训大纲、施教方案。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情况,选择经过确认的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施教机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施教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每期培训班结束前学员必须填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员反馈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统计汇总。
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开展培训后,应及时报送承办的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同时上报参训人员及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施教机构应于每年元月份前应将上年度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将结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反映,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施教机构予以表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施教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施教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施教机构将取消施教资格。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必须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培训、限期进行整改:
(一)无培训计划的,或不按培训计划完成教学内容和学时的;
(三)培训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培训要求的;
(四)培训场所差,教学设施落后,不适应培训任务的;
(五)无专职管理人员或管理水平差,学员投诉多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的;
(七)培训档案不健全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培训质量问题的。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开展的培训不予认可,并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认可资格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质量较差的;
(三)恶意竞争,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第十六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授课教师人数
教学管理人员人数
培训教室个数
培训场地面积
业务主管部门
已开展药学继续教育情况
培训机构申请意见
培训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承诺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真实。
培训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教师登记备案表(讲师以上)
上报单位: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学历
年龄
职称
授课专业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表人: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员反馈表
培训课程:
主讲教师:
学员姓名:
培训时间:
1、您认为此次培训是否会对您今后的工作有益?[ 单选 ]
□非常有益; □比较有益; □益处不大; □毫无益处;
2、您对此次培训哪些方面印象深刻?[ 复选 ]
□培训方式; □培训理念; □培训内容; □培训教师;
□ 其他 ;
3、 通过此次培训,您在哪些方面收获较大?[ 复选 ]
□沟通技巧; □专业知识; □服务理念; □实践及经验;
□ 其他 ;
4、如果培训效果不佳,您认为是何原因?[ 复选 ]
□对学员需求不了解; □ 教学内容脱离实践,缺乏针对性;
□ 教学方法呆板枯燥; □活动组织欠佳;
□ 面授时间安排不合理; □ 教师的个性化指导不够;
□其他 ;
5、您对所选择的该门课程有何看法?
好
中
差
课程内容
表现形式
教师讲解
教师助学
6、 对于课程的评价考核方式,您认为是否适合此次培训目的?[ 单选 ]
□非常适合; □比较适合; □ 一般;
□不太适合,我认为应该采用 ;
7、 如果有机会,您愿意就哪些方面进行深入学习?
8、具体而言,您希望继续学习哪些方面的课程内容?[ 请举例 ]
9、您对此次培训的模式感觉如何?[ 单选 ]
□没有,感觉还是很糟糕; □比我预料的好; □比我预料的要糟糕;
□出乎意料,效果很不错; □和我预料的一样好;
10、您是否愿意将这样的培训推荐给其他人?[ 单选 ]
□非常愿意; □不一定; □绝不愿意;
11、请您对负责此次培训的主讲教师做个客观的评价:[ 单选 ]
好
较好
一般
教学态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效果
综合评价
12、对于本次培训,你还有哪些意见或建议需要说明?请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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