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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省将进一步对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加强监管,一律不得销售未实施电子监管的疫苗。
云南省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加强对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同时若发现假劣或质量有问题的疫苗,要立即给予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未按要求配备相应冷链设备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则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一律不得销售未实施电子监管的疫苗;严格依法查处未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企业。
对于不符合《疫苗经营监管意见》规定要求及不能实施疫苗电子监管的,一律不受理新增经营范围的申请。对于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的疫苗经营企业,核减其疫苗经营范围。
疫苗使用单位要对购进、验收、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在购进疫苗时,须索取符合规定要求的供货单位和购进疫苗的合法资质材料,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确保疫苗购、销渠道合法,储存、运输符合“冷链”要求,保证疫苗质量安全。
据了解,云南省从2011年4月起已实行未入网及使用电子监管统一标识的药物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迄今,云南省入网接受电子监管的有20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389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中,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有13家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和368家经营企业,“四大类”高风险药品生产、流通数据的实时上传及核注核销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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