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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省级统筹、县级保障补偿机制,并根据年中、年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办法》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等因素逐单位、逐年具体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工作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进行培训、技术指导等。
《办法》还规定,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县级财政部门按月预拨80%。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县级财政部门按季预拨80%。对于考核合格者,足额拨付剩余资金;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按实际得分与合格分数之差的一定比例扣减补助资金;对于绩效考核优秀者,县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
按照《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应不低于总量的40%,村卫生室应占总量的30%。医疗服务收入中的一般诊疗费暂按10元/人次执行,由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对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4元的标准,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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