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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本报讯 (记者张蕾)因丢失了高速路通行卡,原本5元的路程,北京司机杨军却被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最远端入口收取了95元通行费。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返还杨军多收取的通行费90元后,首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撤销了丰台法院的一审判决,终审改判驳回了杨军的诉讼请求。尽管结果改了,但判决中依然指出首发公司其现行收费管理和服务体制、观念上存在不完善、不周全之处。 </p>
<p> 二中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要求首发公司提供相关录像资料以利于查明事实,符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由于首发公司车道录像资料保存期限较短,客观上导致首发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无法提供录像资料。虽然杨军称他当时就要求首发公司保存录像资料,但未举证证明。判决认为,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在案件审理时首发公司客观上已经不能提供录像资料的情况下,杨军不能免除举证责任,判令首发公司返还90元通行费有失妥当。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驳回了杨军的诉讼请求。 </p>
<p> 判决称,本案反映出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同时又是服务主体,其现行收费管理和服务体制、观念上存在不完善、不周全之处,缺乏车辆驾驶人对通行收费的异议处理机制。对此首发公司应从制度和技术上保障车辆驾驶人的投诉权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积极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体制。</p> <div style="clear:both;height:0;visibility:hiddden;overflow:hidden;"></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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