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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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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7: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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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
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从事西医(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规定考评范围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加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2.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再享受《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历及任职年限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有关规定。
5.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免试、暂不作要求、降低一个档次、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范围,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87号)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等文件执行。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论文及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及科研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和科研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享受《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三级医疗机构临床护理人员,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1篇以上;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作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的要求。
(七)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服务基层及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川卫办发〔2013〕61号)执行。
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八)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执行。
(九)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人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http://www.scwsrc.com),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同时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http://www.scwsrc.com),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卫生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scwst.gov.cn)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crs.gov.cn)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申报专业按《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填写。
2.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
3.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业绩材料,主要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机构或部门鉴定并通过的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论文和论著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申报人员须准备论文原件供评委、评审会抽查,参加答辩人员须在答辩时出示论文原件。
4.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确认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15号)有关规定办理的外语考试确认通知书复印件。免试、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年龄免试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先评后补者须提交2014年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先评后考者须提交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年龄免试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护理类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7.《继续(技术)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内容应能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本周期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
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信息表》(以下简称《申报信息表》,附件2)。
9.《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附件3)。在报送申报材料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业绩贡献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10.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1.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按照《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资格”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写作要求》(附件4)提交专题报告。
12.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另须提交《四川省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13.离退休人员另须提交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1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以下简称《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附件5)和进修学习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免锻炼人员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以下简称《免锻炼登记表》,附件6)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推荐单位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免进修学习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15.《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信息表》,附件7)和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综合信息表》系个人在网络申报时填写的基本信息表,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技能、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论和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不得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的水平和业绩,文字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8)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双面印制,《评审表》须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标准式样。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2.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审查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外语合格证或确认通知书、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成果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审查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继续教育手册、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等其他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原件。凡复印件材料未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一律无效。
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须为鲜章。
3.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等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材料装订。
(1)论文、论著和成果证书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2)《综合信息表》和综合推荐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三份)。
(3)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卫生副高级理论考试合格证、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依次装订;《公示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依次装订;《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或《免锻炼登记表》、进修学习或免进修学习证明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两份)。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将卫生副高级理论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书、进修学习或免进修学习证明材料(共两份,另一份单独装订)、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公示表》依次装订。
(4)其他材料分别单独装订。
2.申报材料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份档案袋封面上贴《材料目录》(附件9),并填写申报人所在单位名称、个人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3.市(州)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委直属单位须报送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申报人员登记名册。
4.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和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答辩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5.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10。
五、其它事项
(一)任职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二)评审经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三)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四)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评审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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